姓名: | 王荣利 | |
领域: |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领导艺术 | |
地点: | 广东 深圳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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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legaldaily.com.cn/zmbm/2009-03/05/content_1047715.htm 大一统的集权制是企业家腐败根源 ■对话人:王荣利:《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》作者 林 喆:中共中央党校教授、著名反腐败专家 腐败与国有企业建制有关 有关企业家犯罪的话题,自1997年原云南红塔集团总裁褚时健落马时就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我们很想听听您对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看法和意见。 林喆:对此我并不觉得奇怪。这与国有企业的建制有关,目前在我国,国有企业实行的基本上还是大一统的集权制。企业发生经济大案要案有两个条件:一个是管理体制上的专制性;一个是企业是经济单位,有产出,有盈利,企业家掌握的国有资产的金额非常大。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科层制度,如果处于塔顶的企业家权力过大,私欲膨胀,并不受制约,那么就可能将国有企业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,或者借改制之机低估并侵吞国有资产。有的国有企业整个领导班子集体吞噬国有资产,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。国有企业的民主制度也不健全,职工无发言权,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敢提出来,否则就可能被逼下岗或离岗。这些年大案要案的发生,都与企业制度相关。 王荣利:您能否谈谈都有哪些具体的制度问题? 林喆:首先,长期以来,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,形成了一种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,企业统摄员工的各个方面,掌管职工生老病死一切事务,员工们对企业有着很强的依赖性,一切由企业管理层说了算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旦决策错误造成企业职工利益受损,或者国家利益受损,企业职工不敢抗争;其次,近些年来,不少国有企业代表员工利益的一些组织,如工、青、妇组织,出现异化,没有很好地发挥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。在员工与企业管理者发生矛盾时,不是站在大多数员工的立场上说话,而是站在企业管理者的立场上,以维护个别企业管理者的利益为己任;再次,有许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是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,而是由上级委任的。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,一些企业的领导班子逐渐将利益集团化。其实这类事也不仅仅发生在企业内部,也出现在一些事业单位。加之举报制度不通畅,国有企业员工反腐败的努力不易实现。 更有一些特大型国有企业因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非常大,并因其“财大气粗”而改变着所在地的城市外貌。这类企业家更易受到地方官员的青睐。此时企业的利益与地方官员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,企业家因此而获得一顶“保护伞”。同时,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,员工收入也高,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好处多多,他们就不可能对企业老总提什么意见,企业家的行为缺乏制约,就形成“家天下”。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腐败,往往很难暴露,查处起来也非常不容易。 类似这样的情形许多地方都有。企业老总高高在上,一人说了算,监督不到位,审计不到位,党委也发挥不了作用,就容易发生腐败大案要案。 王荣利:许多国有企业家的腐败都有一个过程。刚开始可能是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,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查处,这些企业家就会丧失应有的警惕。随着企业的发展,企业家的自信心也会越来越大,自我意识也会越来越强,逐渐就会放松自律,案发之后才发现问题已经非常严重,都已是大要案了。 林喆:企业家犯罪主要是受贿、贪污、渎职,还有就是利用改制之机化公为私,侵吞国有资产。这些案件往往涉案金额都很大。我在《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》(修订本)一书中,对国有企业领域的腐败形式专门作了论述。 年龄不是腐败的必要因素 林喆:就腐败的个案来看,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。只不过是与其他领域的贪腐案相比,表现形式有些不同而已。一些企业家本身素质不高,有的后来虽然补了文凭,买了学历,但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,更没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。许多曾经辉煌过的企业家落马,有着一定的必然性。单靠企业家自己控制自己是非常不容易的。 王荣利:对于国企企业家犯罪问题,许多人都会提到“59岁现象”或者“58岁现象”问题。近来又有统计称去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平均年龄50多岁。您怎么看待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年龄问题呢? 林喆:我对这个不感兴趣。企业家或其他公职人员犯罪与年龄没有必然的关系。年龄不是腐败的必要因素。这方面没有规律性,腐败会发生在任何一个年龄段。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当事人平均年龄下降,这与干部提拔强调年轻化、对年龄有一定的限制相关。当然也会有一些领导干部在某个特定年龄段会有紧迫感,心态会发生变化,从而走向腐败,但没有必然性。 希望尽早推出《反腐败法》 林喆:预防国企企业家腐败,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: 第一,权力必须受到监督。要避免企业家个人权力过大,一个人说了算,在企业里搞家长制。这就需要在企业内设立很多制约环节或形成一种制约机制。 第二,企业内部要有民主制度。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。企业重大决策的作出、重大资金的投入、企业转制等,除了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集体负责外,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有决策权。 第三,监管必须到位。要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。监管制度不仅要健全,而且要日常化,绝不能让企业负责人想怎样就怎样。要有企业领导机构的集体制约机制,也要有企业职工的参与,还要有审计机关的定期审计。几套监管制度跟上,起到作用,虽然不能杜绝腐败,但一定可以大大减少腐败。 第四,企业选任干部要通过民主的方式,避免上级部门直接委派的方式。对企业领导干部年终要认真考核,考核的时候应有质询与解答,所有职工都应有说话发表意见的机会。考核投票结果应公示。 第五,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要进行申报。尤其对于搞垮了企业的领导干部,应该司法介入,查明企业亏损、倒闭的原因,严厉惩处贪污、受贿、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。我建议要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监督情况,进行必要的摸底和排查。对于发生在改革初期所谓的“交学费”的渎职行为要翻一下历史旧账,严肃追查;对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、对将优质企业搞破产的行为,要坚决追究责任,不能有糊涂账。 王荣利:最近,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上谈到“央企反腐”的问题时认为,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,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,很多企业还是‘一把手’体制,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。并提出:搞好中央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,必须坚持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,做到不想腐败、不能腐败、不敢腐败。李荣融主任的讲话也体现了完善国企制度与强化权力制约的意思。您的这些具体意见,对于国企反腐应该有很高的参考价值。 林喆:国企反腐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作。我们可以先在一些地区或者企业进行试点,取得成功经验之后,再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。 王荣利:您刚才主要是从管理体制上谈了预防国企企业发生腐败的措施。另一方面,从国企企业家个人的角度来说,作为国企企业家,他们自身该如何防范发生腐败以走出落马的怪圈?毕竟企业家落马与他们自身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都有很大的关系,也与他们自身的命运和人身的自由关系非常重大。 林喆:国企企业家腐败,这不完全是个人行为,关键在于制度。要是从制度上把好各个环节的关,企业家就是想腐败也不可能腐败。制度好,坏人受到约束,坏人也可以变好;制度有问题,好人不受约束,好人也可能变坏。 从企业家个人角度来说,不能有贪欲之心。但是在目前这种社会现实下,企业家要面对很多诱惑,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,他们很难摆脱这种诱惑。 王荣利:引人注目的“两会”即将召开了,中国新闻网在网络上发起的全国“两会”民意大征集结果显示,75.5%的网民关注反腐问题,高居其他问题之首。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您对“两会”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有没有什么新的期待? 林喆:反腐问题,民生问题,年年都是民众最为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和“两会”的热点。我更关注的是什么时候推出《反腐败法》。目前世界许多国家,甚至连东南亚、拉美、非洲的一些国家都早有反腐败法。与之相比,我们确实落后许多。这个问题已经提出好多年了,但到现在还没有搞出来。希望“两会”能将此事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,早些制定这样一部法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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